行政区域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,是国家为分级管理而实施的区域划分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:一级省级行政区域,包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。

二级地级行政区,包括地级市、地区、自治州、盟。

三级县级行政区,包括市辖区、县级市、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、特区、林区。

乡级四个行政区,包括街道、镇、乡、民族乡、苏木、民族苏木和县辖区。

划分原则:

1.政治原则。鼓励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,促进人民参与国家管理。

2.经济学原理。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,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。

3.国家原则。根据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和其他特点,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,有利于巩固各民族的团结。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和结合的。此外,历史传统、人口分布、地理条件和国防需求也在考虑之列。